每年五月報稅,租屋族最常問的一句是:房租能不能扣。這件事在113年有過一次改變,房租從列舉扣除額改成了特別扣除額。這一篇把財政部和臺北國稅局公開頁面上寫的整理成一張清單:誰能扣、家裡有房什麼時候還能扣、排富規定看什麼,以及申報時要附的文件。金額上限與排富門檻每年依公告,本文不抄數字,請以國稅局當年度的說明為準。
先說重點
- 自113年起,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,不論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,符合要件都可以扣(臺北國稅局)。
- 要件: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、不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而且在我國境內沒有房屋。
- 家裡有房也不一定不能扣:財政部核釋了五種可視為「非自有房屋」的情形。
- 要附三樣:租約、付款證明影本、自住證明(戶籍登記證明或切結書)。
113年起改成特別扣除額
以前房租是列舉扣除額的一項,選了標準扣除額的人用不到。臺北國稅局的說明寫得很清楚:「自113年起,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」,並且「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,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」(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)。
對大多數租屋族來說,這是實際的差別:不用再為了扣房租去比較標準和列舉哪個划算,條件符合就能另外扣。
誰能扣:三個條件
同一則說明列的適用要件,拆開來是三條:
- 租屋自住。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「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」。
- 境內沒有房屋。「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」。這裡看的是整個申報戶,本人、配偶、受扶養的直系親屬都算在內。
- 不在排富範圍內。下面單獨講。
第二條最容易出錯:自己沒有房子,但扶養的父母名下有一間,整戶就不符合。例外情形見後面「家裡有房」那一節。
能扣多少:上限與政府補助
財政部的說法是,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,要先「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」,再在規定的上限內列報(財政部新聞稿)。也就是說,有領租金補貼的,補貼那一塊不能再扣一次。
上限是每一申報戶一個額度,金額依所得稅法與財政部當年度公告,報稅前以國稅局的說明為準。實際付的租金低於上限的,以實付金額為準。
排富規定看三件事
財政部寫明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「訂有排富規定」,符合下面任一種就不適用:
-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適用稅率在規定級距以上;
- 股利及盈餘選擇按分開計稅;
-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。
三條的具體稅率與金額,財政部和國稅局的新聞稿裡都有寫,每年依公告。一般受薪的租屋族多半碰不到,但收入高或有大筆股利的,申報前先對一下。
家裡有房,五種情形仍可扣
財政部在113年12月3日的令釋裡,列了五種「雖有房屋,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」的情形,這些房屋可以視為非自有房屋,另外租屋仍然可以申報:
- 經政府公告拆遷,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。
-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達一定比例、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(比例見財政部原文)。
- 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,且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持分合計不是全部。
- 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、就學、就醫而需要異地租屋,且合計只有前三點以外的一屋(含共有房屋),供自住且不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- 依分居認定標準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時,配偶的自有房屋。
第四種是租屋族裡最常見的:老家有一間自住的房子,人在外地上班或念書而租屋。符合的話,申報時要另外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核認,要附哪些,財政部新聞稿附了一張「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」。
申報要附的文件
臺北國稅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要檢附三類資料:
- 房屋租賃契約書。
- 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。國稅局舉的例子是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」。
- 自住證明文件。例如「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」,或「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切結書」。
自住證明的兩種文件裡有一種是切結書,所以戶籍有沒有遷到租屋處,都有文件可附;想遷的話,做法見租屋遷戶籍要帶什麼。
本站的看法:付款證明平常就要留。房租用轉帳付的,每個月把明細存進同一個資料夾;付現金的,請房東在收據上簽收。押金和房租分開記,申報時列的是租金。年中換過房的,新舊兩份租約和各自的付款紀錄都留著。押金退還那一段,見押金保衛戰。
一個被補稅的例子
臺北國稅局在說明裡舉了一個例子:甲君因為就業在臺北租屋自住,申報了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;國稅局查到他扶養的母親名下有一間位在臺中的房屋,而那間房屋出租給公司作營業使用,不屬於財政部令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,所以不能扣,國稅局核定補徵了他的綜合所得稅。
這個例子的重點在「受扶養直系親屬」那一欄:報稅時把父母列為受扶養,他們名下的房屋也算進來。申報前先確認整戶的房屋狀況。
常見問題
租屋報稅的條件是什麼?
照臺北國稅局的說明: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,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而且在我國境內沒有房屋,才能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;另有排富規定,符合其中任一情形的不適用。
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要附什麼文件?
國稅局列的是三樣:房屋租賃契約書;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,例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、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的收據;以及自住證明文件,例如在承租地址辦好戶籍登記的證明,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的切結書。
沒有把戶籍遷到租屋處,還能申報嗎?
國稅局列的自住證明文件有兩種,其中一種是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的切結書,所以戶籍沒遷也有文件可附。想把戶籍遷過去的,做法見本站〈租屋遷戶籍要帶什麼〉。
家人名下有房子,還能扣租金嗎?
原則上不能:財政部寫明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。不過財政部核釋了五種特殊情形,例如因就業、就學、就醫需要異地租屋,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,仍可申報,但要另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核認。
本文整理的是財政部與臺北國稅局公開頁面的內容,不構成稅務意見;個案能不能扣、要補什麼文件,以國稅局的認定為準。引用的頁面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〈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,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〉、財政部賦稅署〈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,視為「非自有房屋」之認定原則〉,核對日期 2026 年 10 月 14 日。
分類:押金與點交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