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調動、家裡有事、房子出了問題,租約還沒到期就想搬走,最先冒出來的問題通常是:要賠多少、押金拿不拿得回來。答案不在網路上流傳的一句話,而在兩個地方:你簽的那份契約,以及法律裡寫明的幾種情況。這一篇照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條文,把能提前終止的理由、要怎麼通知、押金是什麼講清楚。期限、金額這類數字本文不抄,條文怎麼寫就以條文為準。
先說重點
- 定期租約原則上到期才結束;想提前終止,要嘛契約裡約定了,要嘛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(民法第 450、453 條)。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列了四種房客可以提前終止、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的情況。
- 提前終止要在條文規定的期限前,檢附相關事證、以書面通知對方。
- 押金是擔保,不是訂金;談不攏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,不用繳調處費用。
先翻契約:有沒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
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只有一句:「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」(民法第 450 條)簽了一年的租約,原則上就是一年到期才結束。
要在期限前結束,民法第 453 條給的路是契約約定: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,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,得終止契約者,其終止契約,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,先期通知。」(民法第 453 條)也就是說,契約裡寫了可以提前終止,才照約定終止,而且要事先通知。
所以第一步是把契約拿出來,找這幾個詞:提前終止、違約金、通知、押金。看屋時就該先看契約全文,做法見看屋檢查清單。
不用賠的四種情況(條例第 11 條)
契約沒有約定、或你不想按契約賠,再看法律有沒有給你理由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寫的是,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,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,「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」:
- 「因疾病、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」。
- 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,並有修繕之必要,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,而不於期限內修繕」。
- 「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,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,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」。
- 「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,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」。
同條另外寫明「承租人死亡,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」。
第 2 種是最常遇到的:漏水、設備壞了,房東一直不修。催告要怎麼做、怎麼留證據,整個順序寫在房東不修繕怎麼辦,那裡的訊息與照片到這一步都用得上。
注意這條例有適用範圍:第 4 條排除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、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、由合作社經營管理,以及租期未達條文規定天數的租賃住宅。
房東能提前終止的情況(條例第 10 條)
反過來,第 10 條列了房東可以提前終止、「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」的情形:
- 房客毀損房屋或附屬設備,不修繕也不做相當的賠償;
- 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累積到條文規定的租額,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;
- 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,把房屋轉租給他人;
- 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;
-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的情形。
房東依這條提前終止,也要「檢附相關事證,以書面通知承租人」,通知期限依事由不同,寫在同條第 2 項。不在這幾種情況裡、房東單方面要你提早搬,先回頭看契約怎麼約定。
違約金:規定寫在哪裡
網路上常看到「違約金有上限」的說法。這類規定不是出自上面兩條,而是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。內政部 109 年的法規命令發布寫明,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名稱為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 109 年 9 月 1 日生效,並說明該事項是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(內政部法規命令發布)。
和你的租約有什麼關係?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寫明:「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,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。」違約金能約定多少、提前終止要多早通知,以那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現行條文為準;本文不抄數字,查到的條文與你契約上寫的不一樣時,帶著兩份文件去問縣市政府。
本站的看法:契約上的違約金寫得比你查到的規範重,先別急著照付,也別急著拒付。把契約條款、規範條文都拍下來,用書面跟房東確認;談不攏就走下面的調處。
押金是擔保,不是訂金
很多人以為提前走,押金就整筆沒了。條例第 3 條對押金的定義是:「押金: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,預為支付之金錢。」第 7 條第 2 項接著寫:「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,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,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。」
讀起來是:押金擔保的是損害賠償和遺留物處理,租約結束、你把房子交回並清償租約產生的債務後,房東要退押金,或抵充債務後退剩下的。房東要扣,可以請他列明扣的是哪一筆、為什麼。押金上限寫在同條第 1 項。
交屋那天的點交,第 12 條第 1 項寫明「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」;一方不會同點交、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的,視為完成點交。點交怎麼拍照存證、恢復原狀到什麼程度,見押金保衛戰和退租前 14 天還原時間表。
怎麼通知、怎麼談、談不攏怎麼辦
通知要書面、要附事證。第 11 條第 3 項寫的是,房客依該條或繼承人依同條提前終止,要在終止前、於同項規定的期限內「檢附相關事證,以書面通知出租人」。照約定提前終止的,民法第 453 條也要求先期通知,期限看契約與民法第 450 條第 3 項。
談的時候留紀錄。本站的看法:通訊軟體的訊息可以,但重要的事最後落成一份雙方都簽名的文字,寫清楚退租日、點交時間、押金怎麼退、違約金有沒有、多少。
談不攏就申請調處。條例第 16 條:「住宅租賃爭議,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申請調處,並免繳調處費用。」
本文整理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內政部公開頁面上的條文與說明,不構成法律意見;個案怎麼認定,以主管機關或法院的判斷為準。引用的頁面:民法第 450、453 條,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(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),內政部法規命令發布〈修正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〉,核對日期 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
常見問題
租屋提前解約要付違約金嗎?
看契約和原因。民法第 453 條寫的是,定期租約要「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,得終止契約」,才能照約定提前終止;契約裡的違約金怎麼約定,內政部另公告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以現行條文為準。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情況提前終止,條文寫明「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」。
租屋提前解約押金會被沒收嗎?
押金不是訂金。條例對押金的定義是「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,預為支付之金錢」;第 7 條要求房東在租約消滅、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所生債務時,「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」。要扣,扣的是租約產生的債務,可以請房東列明。
哪些情況提前解約不用賠?
條例第 11 條列了四種:因疾病、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的需要;房屋不合居住使用、需要修繕,經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房東不修;不可歸責於房客的原因造成房屋一部滅失,其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;第三人就房屋主張權利,使房客不能照約定居住。房客死亡時,繼承人也可以主張終止。要在條文規定的期限前檢附事證、書面通知房東。
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嗎?
條例第 10 條列了房東可以提前終止、且房客不得要求賠償的情形,例如房客毀損房屋或附屬設備不修繕也不賠償、遲付租金或費用累積到條文規定的租額且經催告仍拒繳、未經書面同意轉租、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。房東也要依事由在條文規定的期限前,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。
分類:押金與點交


